案情介绍
2019年,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叶某,双方于次年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一年后,陈某偶然得知叶某曾经医院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叶某的婚姻关系。诉讼中,被告方辩称叶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叶某也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故陈某的主张不应被支持。
Q陈某请求撤销与叶某婚姻关系的主张能否被支持?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一方患有重 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判断陈某请求撤销与叶某婚姻关系的主张能否被支持,需从以下三个要点进行分析。
其一是叶某所患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法条中提及的“重大疾病”。虽然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此有明确界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此处的“重大疾病”应当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及有关精神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故叶某在婚前经医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并有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属于法条中的“重大疾病”。
其二是叶某是否已经尽到了对陈某的如实告知义务。对此叶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叶某能够举证证明其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如实向陈某告知了自己的病情,则法院应当驳回陈某要求撤销与叶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叶某虽然抗辩称其在结婚前已告知陈某自身病况,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且陈某对此予以否认,故叶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此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其三是陈某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诉讼请求。本案中,陈某在知道叶某患有精神疾病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并未超过一年,符合法条中“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综上所述,陈某的起诉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建阳法院(文案 | 张欣乐,编辑 | 周丽燕,核稿 | 刘晓倩,审批 | 林满山)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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